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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晓阳与陈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10-19 17:02:52 打印 字号: | |

陈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阳与陈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清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王晓阳水泥货款57,01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水泥货款57,01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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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