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煌:
本院受理原告郑雅芳与被告李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郑雅芳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被告李煌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315元并支付自还款之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1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