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成奇: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勇与被告谢成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谢成奇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忠勇代偿款本金80159.8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80159.8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一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