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丽媛与被告郑忠明、唐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李丽媛请求本院依法判令:一、判令二位被告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