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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03 11:06:18 打印 字号: | |

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工程进度款1368405元;二、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20年2月29日起以本金136840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之日止;三、驳回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07元,由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负担169元,由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5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五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