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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莆田市壹陆捌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剑展追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9-01 09:25:15 打印 字号: | |

林剑展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壹陆捌汽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剑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492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二十七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