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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雪晶与被告黄斌琳、张梅、刘兆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24 15:38:20 打印 字号: | |

黄斌琳、张梅、刘兆洪:

本院受理原告林雪晶与被告黄斌琳、张梅、刘兆洪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林余惜、林百文、余卫娟应共同赔偿给林雪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3513.595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13513.59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黄斌琳、张梅、刘兆洪应共同赔偿给林雪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计13513.595元,并对其余尚未赔付的赔偿款13513.59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林雪晶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林余惜、林百文、余卫娟负担175元,黄斌琳、张梅、刘兆洪负担1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十八

 
责任编辑:陈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