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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秋兰与被告陈庆清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24 15:36:38 打印 字号: | |

陈庆清: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兰与被告陈庆清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不准郑秋兰陈庆清离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一年十八

 
责任编辑:陈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