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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锦与被告郑秀连、陈子奇、陈丽红、柯风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20 17:35:02 打印 字号: | |

郑秀连、陈子奇、陈丽红、柯风珠: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锦与被告郑秀连、陈子奇、陈丽红、柯风珠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5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郑秀连、陈子奇、陈丽红、柯风珠应在继承陈明灯遗产价值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明锦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黄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