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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丽娜与被告李江华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20 17:24:54 打印 字号: | |

李江华(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住仙游县度尾镇中岳村洋庄97号):

本院受理原告吴丽娜与被告李江华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丽娜请求本院判令吴丽娜与李江华离婚,婚生长女李逸静由吴丽娜抚养,婚生次女李逸菲由李江华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责任编辑:黄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