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志敏、韩文秀、严明哥、叶剑振:
本院审理原告傅占峰与被告严志敏、韩文秀、严明哥、叶剑振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傅占峰请求:1.判决撤销严志敏、韩文秀将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垄社区居委会迎勋街1288号4号楼2梯位2004室房屋转让给严明哥、叶剑振的买卖行为;2.判令严明哥、叶剑振将上述房产恢复过户登记至严志敏、韩文秀名下;3.判令严志敏、韩文秀、严明哥、叶剑振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0元;4.判令严志敏、韩文秀、严明哥、叶剑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间或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8:1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期你们若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你们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