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城与被告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决你支付给原告所欠货款93000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利息以本金9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