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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爱华与被告林清伯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12 09:46:55 打印 字号: | |

林清伯:

本院受理原告林爱华与被告林清伯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林爱华与林清伯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由林爱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责任编辑:黄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