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丰盛橡塑发泡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你立即偿还原告货款128225.7元及利息(以85841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1109.92元;以42384.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为482.06元;以128225.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21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