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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仙建与被告苏福锦、刘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04 15:27:29 打印 字号: | |

苏福锦、刘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仙建与被告苏福锦、刘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22民初2926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十八

 
责任编辑:温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