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福锦、刘梅芳:
本院受理原告郭仙建与被告苏福锦、刘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22民初2926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