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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振武与被告戴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8-03 10:12:07 打印 字号: | |

戴剑汉

本院受理原告胡振武与被告戴剑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九


 

 
责任编辑:李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