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智冠:
本院受理原告杨林威与被告陈智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杨林威请求本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5000元,并以15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自本案起诉之日起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息至还清本金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