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志谦:
本院受理原告朱平凡与被告庄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平凡请求本院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1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