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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平凡与被告庄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30 10:54:07 打印 字号: | |

庄志谦:

本院受理原告朱平凡与被告庄志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朱平凡请求本院依法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人民币11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