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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福清与被告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30 10:50:17 打印 字号: | |

林灿:

本院受理原告宋福清与被告林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宋福清请求本院依法判令: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61196.67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李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