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阳与被告陈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闽0322民初527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原告王晓阳请求判令你偿还货款57014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下午3时正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希你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