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清洪与被告陈清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清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陈清洪货款134,532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