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金山:
本院受理原告杨新友与被告阮金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8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阮金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杨新友货款1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