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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福伟与被告林忠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15 16:52:57 打印 字号: | |

林忠顺

本院受理原告林福伟与被告林忠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林忠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林福伟雕花工资款631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631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林忠顺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

 
责任编辑:温奕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