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26日,远在山东阳谷的汤先生一纸诉状将人在福建仙游的李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决李女士返还不当得利款21000元。素未谋面的二人,为何对簿公堂?
基本案情:原告汤先生与被告李女士通过网络广告加入某网络投资平台群。2021年1月1日,该投资平台告知李女士:只要分四次向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转入投资款20000元,即可获取利润1000元。李女士心动了,并根据平台指示操作。随后,李女士收到了投资款及利润合计21000元。然而,这笔款项并非由平台支付,而是由原告汤先生转账支付的。原来,在同一天,汤先生也收到了平台称向指定账户转账即可获得佣金的信息。原先汤先生心动了,准备转账,但因怕被骗,就停止操作。不料当晚22时,汤先生准备往自己的其他账户转账时,不小心往预留的李女士的账户信息转账21000元。故讼争款项为不当得利款。而李女士以为钱的来源是平台支付,故认为讼争款项系投资款返款,并非不当得利款。
法院审理:由于原告在山东,无法到场开庭审理。所以法官运用移动微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节。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先对双方盲目参与网络投资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双方均当庭表示接受。其次,考虑到李女士也是网络投资的受害者,且汤某也存在一定的责任。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对当事人进行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李女士当庭返还10000元,双方调解结案。
法官后语:
法官提醒,对网上来历不明的网络投资要擦亮双眼,其本质可能是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幌子。群众要理性判断,不能为了获取一点小恩小惠,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