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剑楠: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与被告范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2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