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沈水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闽0322民初41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9:00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