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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凌品良与被告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6 15:23:35 打印 字号: | |

吴文星

本院受理原告凌品良与被告吴文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吴文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凌品良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吴文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