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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龙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6 15:15:01 打印 字号: | |

陈龙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你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北京盛元承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199.18元及利息113.16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元;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以4199.18元为基数,自20182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6%的标准计算的罚息;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0日上午9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