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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丽霞与被告陈军杭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6 15:13:33 打印 字号: | |

陈军杭:

本院受理杨丽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准许杨丽霞与陈军杭离婚;

二、婚生男孩陈一帆(2015年3月11日出生)由陈军杭抚养,婚生女孩陈可妮(2017年6月19日出生)由杨丽霞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后收取122.5元,由杨丽霞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