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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玉明与被告陈洪伟离婚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7-06 15:11:45 打印 字号: | |

陈洪伟:

本院受理黄玉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陈洪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玉明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驳回黄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后收取1470元,由陈洪伟负担1458元,由黄玉明承担1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