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良钗:
本院受理原告黄清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严良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清钦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严良钗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Ο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