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凡:
本院受理原告张新辉与被告茅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茅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给张新辉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9.5元,由茅凡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