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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锋与被告林智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30 10:28:57 打印 字号: | |

林智剑

 本院受理原告陈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锋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454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3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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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