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怀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1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张金怀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