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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大益与被告阮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22 13:30:26 打印 字号: | |

阮惠山

本院受理原欧大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欧大益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你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息1.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现定于2021年9月6日下15:00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十五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