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原告林金辉与被告刘进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8 08:09:19 打印 字号: | |

刘进祥

本院受理原告林金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O二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