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松峰:
本院受理原告温世迪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温松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温世迪代偿款13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款1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 温松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温世迪已付诉讼费2784元、执行费1850元,共计46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