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锦杰:
本院受理原告郑各良诉被告范锦杰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38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范锦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各良装修款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欠款67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榜头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