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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陈明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5:35 打印 字号: | |

陈明歌:

 本院受理原告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美融(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请求判决: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2.将登记在你名下的闽BJA086号车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3.你应支付原告损失3878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下午15时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O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