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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与徐美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6-04 11:32:52 打印 字号: | |

徐美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