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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5-19 08:40:50 打印 字号: | |

福建范都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兴隆建筑工程公司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判令你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114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11月21日起计至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72547.44元);2.由你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859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月十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