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梅仙: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梅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厦门佰仕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林梅仙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物业管理费8958元,2015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公摊水电费1568.9元及违约金3181.34元,总计13708.24元;2、判令林梅仙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