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盛禧、陈金妹:
本院受理原告李一丽诉被告李盛禧、陈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李一丽请求法院:1、判令李盛禧、陈金妹立即偿还李一丽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33600元,利息按照本金70000元,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1月20日起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止,共计33600元,其余利息继续计算至债务全部实际偿还之日止,以上两项合计10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李盛禧、陈金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诉讼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