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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福元与被告陆建武、陆伟华、郭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5-17 12:54:03 打印 字号: | |

陆建武、陆伟华、郭美娥

本院受理原陈福元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陆建武、陆伟华、郭美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陈福元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九日

 
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