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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亚兵与被告岳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5-13 12:22:38 打印 字号: | |

岳剑峰

本院受理原告张亚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322民初7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岳剑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张亚兵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合计42万元。案件受理费7600元,公告费260元,岳剑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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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楚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