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玉山:
本院受理胡梅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322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戴玉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胡梅雄货款11952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119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9元,由戴玉山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