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海滨:
本院受理原告王玉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王玉成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海滨立即偿还给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