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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培君与被告翁淑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1-04-30 17:01:09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翁淑娃

本院受理原告陶培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陶培君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193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56.6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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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