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邱燕武:
本院受理原告林元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林元明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人民币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3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枫亭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