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陆亚南:
本院受理原告林诗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陆亚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林诗红450,000元及利息,计算办法: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按年利率3.85%(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12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七日